如果行政權是一把刀,可以深入各個角落、攫取無限資源,立法權就是它的刀鞘,可以保護人民避免遭受不當侵害。
立法院透過三讀通過的國會改革法案,也是多數民意支持的陽光法案,被民進黨扭曲為擴權、違憲,不但在立院裡意圖翻桌、還想透過覆議、沒收民主程序,投票投不過,就比群眾運動、比誰能撒資源動員,民進黨聲嘶力竭的反改革,到底在怕甚麼?
美國是典型的總統制國家,美國國會藉由聽證調查權,扼止了行政權的不當濫用。1973年,水門案聽證會證明了白宮主導的竊聽事件,導致尼克森總統下台;2024年前川普資深顧問因拒絕出席國會暴動調查聽證會,因「藐視國會」被判刑四月。
這些民主國家的常態,被民進黨指責為「反民主」,顯示民進黨的無知,他們在野時口口聲聲要推動「改革」,執政後就改口稱「擴權」,更讓人民見識民進黨的無恥與雙標。
他們不惜代價的自打臉、究竟為了甚麼?顯然,民進黨想要的,是一個不被監督、不被制衡、絕對的權力,好讓自己能夠絕對的腐化。
人要向前看,國會改革法案已經通過且勢在必行,要做的事還有很多!沒有合約的2540萬顆雞蛋採購、綠能弊案、電信信令疑似外洩人民遭監控案…都在等待陽光灑進國會,真相水落石出之日。
釋字第585號是這樣說的:
原文: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
「調查權」為立法院的固有權,本次修法完善調查權及聽證權之行使規範,並完備人事同意權之審查程序!!!
行政院覆議要否決國會改革法案,還要送釋憲,行政院說總統到立院報告並備質詢是違憲、「窒礙難行」。
然而,答應要到國會報告、接受立法院的國情質詢,不正是賴清德自己? 2024大選辯論時賴清德親口允諾,如今卻說自己的承諾「窒礙難行」?
是在自打臉?
行政院:「被提名人尚未通過任命,若答覆不實、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情事,立法院不同意任命即為已足」…「要求具結及裁罰,處置失衡」!
讓我們一起向前看!國會改革法案已經通過且勢在必行,要做的事還有很多!沒有合約的2500萬顆雞蛋採購、綠能弊案、電信信令疑似外洩人民遭監控案…都在等待陽光灑進國會,真相水落石出之日。
6.22 讓我們一起破解民進黨當家鬧事的瘋狂行為,一起展望未來,讓台灣不只有民主,還能真正做到監督、制衡、權責分立、政治清明,邁向國家治理。
讓我們拒絕放任極端政治、貪污腐敗侵害台灣好不容易得到的民主,中道力量,請站出來!6/22 反貪腐 護台灣 反造謠 要真相,台北榮星花園見!
2019年5月的《公民投票法》、9月的《反滲透法》、2021年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由柯建銘提案的《地方制度法》修法(竹竹併),直接逕付二讀,在野黨連討論都沒有。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規定:立法院得於每年集會時,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而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相關細節黨團協商決定。
2023年,賴清德競選總統時亦曾表示:「總統有義務到國會去進行國情報告,接受立法委員的國情質詢。」
選前山盟海誓 選後只剩歹勢??
官員到國會備詢或報告,無理由拒交資料、出席、甚至說謊隱匿,才由院會決議,依照情節輕重被處以罰鍰、送懲戒或彈劾,若情節重大才可能進一步送交司法,由檢察官依照《刑法》141條之1進行起訴,並再經法院審視相關證據後,判決定讞才會有刑責。
* 美國「任何人」在國會說謊將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拒絕出席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次修法台灣僅是向先進民主國家看齊,邁出一小步而已。
本次國會改革並不是所有調查都會公開,以下條件都可以用不公開/秘密方式聽證。
只要符合以上條件,都可以要求以不公開和秘密方式進行,此外參與的人員若洩密將比照相關洩密罪送辦。國民有誠實作證之義務,立委有合法調閱保密之責任!
如果出席聽證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9條之5第1項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
證人出席聽證會時拒絕證言,主席會要求說明事由,有理則免證言,無理則要求再次證言,證人仍不回答,將移至院會由113位立委決議,通過才得以處罰鍰。
若不服院會決議,可以去行政法院尋求行政救濟,交由法官再次審理。這都不是一個主席或一個立委可以決定的,到了院會決議階段是公開透明,全國公民也向院會問責。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立院得經院會決議設調查委員會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且多針對涉及政府採購案或是承攬政府重大公共建設案之違失或弊案才會調查,對事不對人。立法院自1998年以來,平均一年僅成立一次調查委員會,不是說辦就辦。
律師陪同部分:現行<訴訟法>規定,被告可協同律師到場,「證人」不涉犯罪嫌疑,只要依法具結作證,不能有律師陪同。國會改革法案給予證人更強程序保障,證人經同意,可偕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士到場。
絕對不可能有台積電等大公司洩密的問題,以下條件都可以用不公開/秘密方式聽證
只要牽涉到上述事項都將以不公開和秘密方式進行,此外參與的人員若洩密將比較相關洩密罪送辦。國民有誠實作證之義務,立委有合法調閱保密之責任!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修正,僅規定人事同意權審查「不得少於」一個月,才能充分審查。
況且國會改革修法前,現行的人事同意權亦未規範審查期限,難道過去政府都在空轉?